平建〔2021〕108号 签发人:张 军
信阳市平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使用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和《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阳市平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和《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在各项住建领域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全区、全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管理、重点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推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含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下同)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企业信用记录的使用
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区住建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管理、重点项目管理、评先评优、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及申报诚信企业等工作中,应通过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发现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将依法采取限制提供以上相关服务的惩戒措施,直至其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被做出法律、行政处罚的部门解除处罚之前(须提供有效证明):
(一)对有不依法纳税、侵害劳动者权益、不执行法院裁判等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对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社会损失的企业。
(三)对有制售伪劣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产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
企业信用报告是指企业从事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财务、信守合同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所出具的信用水平分析报告。
住建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之一。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中的应用。在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时,应根据企业信用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整体信用情况及其承担相关项目建设的信用能力,对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企业,将重点监管其建设情况。
(二)在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应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信用等级(分值),在评标环节,对信用等级(分值)高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中,将有关单位招投标环节落实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信用等级(分值)的,可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在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筑市场监管、推荐享受优惠政策、申报重点项目、先评优、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及申报诚信企业等工作中,需要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分值)高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监管检查频次,激励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四)加强信用记录与信用报告的配合使用。住建部门在相关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同时查询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若发现企业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有新的不良记录,无论信用等级高低,均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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