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交〔2021〕185号 签发人:任甲辰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平桥区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与政府服务中信用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交通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将《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与政府服务中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5日
平桥区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与政府服务中信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 、监督检查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条 信用记录是指交通运输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信用报告是指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股室(以下简称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全面建立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将建立的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双公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本单位审批、监管、奖励、评先评优、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股指导局直各单位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将其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条 局运管股结合国家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我区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备忘录名称、奖惩兑现、奖惩措施和责任股室。
第八条 局行政审批窗口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局直各单位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单位应细化实施细则,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环节、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健全诚信认定和宣传机制,制定行业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诚信“红名单”发布制度;大力宣传诚信经营示范经营者,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经营者。“红名单”认定依据:(一)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无不满意投诉的;(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优秀的;(四)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表扬的;(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六)其他信息。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第十条 局行政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局直各单位在市场监管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黑名单”认定依据:(一)违法违规经营频繁的;(二)不满意投诉率高的;(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较差的;(四)区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批评或造成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五)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消极的;(六)其他信息。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各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证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信阳.平桥区)
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