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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30 文字大小: |

信平医保〔2021〕3号

 

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使用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医保工作实际,制定了《信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信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5〕124号)和信阳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委编办关于转发《省发改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信发改财金〔2015〕475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医保工作实际,制定《信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各项医保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在企业参保登记,两定医药机构确定、考核等工作中推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含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下同)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将两定医药机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信用记录是指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辖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股室、各单位在两定医药机构确定、考核,评先评优、及申报诚信单位、参保登记等工作中,应通过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核查相关两定医药机构的信用记录。发现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将依法采取限制提供以上相关服务的惩戒措施,直至其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被做出法律、行政处罚的部门解除处罚之前(须提供有效证明):

1、对有不依法纳税、侵害劳动者权益、不执行法院裁判等失信行为的两定单位。

2、对发生医疗事故、销售过期药品、假冒伪劣药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的两定单位。

3、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两定单位。

4、不为单位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

三、信用报告的使用

     信用报告是指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财务、信守合同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所出具的信用水平分析报告。

     各股室、各单位在两定医药机构确定、考核,评先评优、参保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之一。对信用等级(分值)高的,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监管检查频次,激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信用记录与信用报告的配合使用。各股室在相关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同时查询相关的信用记录,若发现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有新的不良记录,无论信用等级高低,均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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