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信用办〔2021〕1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和《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我区信用分级分类机制,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了《信阳市平桥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平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信阳市平桥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试行)
一、总体要求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和《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建立全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信用分级分类方法
(一)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主体作出。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不
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设置减分项指标13个、加分项指标7个(详见附件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四)全市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 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分为七个信用等级(A+ 、A 、B 、C 、C- 、D 、D-)。
信用优良类:A+级、A级
轻微失信类:B级
一般失信类:C 级、C-级
严重失信类:D级、D-级。
(详见附件2)
(五)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六)市场信用评价由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事业服务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事业服务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一)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共享。
区发改委及时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主动推送至区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推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运用,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
1、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列入抽查范围,如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4)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优先参考;
(6)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部分事项办理或从严审核;
(3)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4)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5)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7)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信用主体单位经实名认证后可通过“信用中国(河南信阳)”网站查询本单位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经异议处理完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重新作出评价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更新。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至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信用记录,并上报省信用平台。
五、组织保障
(一)细化工作机制。全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信 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推进差异化监管有效实施,依据本方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抄报区信用办。上级部门已制定本系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区直部门可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并将文件抄报区信用办,提交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佐证材料。
(二)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三)深化信息共享。全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及时归集对信用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的记录。
附件1∶
信阳市平桥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版)
指标 类别 | 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基本 分值 | 1000 | 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减分加分。 | |
减分项 |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 | 350 |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次扣350分,两次及以上扣700分 |
政府部门公布的联 合惩戒对象(失信黑 名 单 ) | 350 | 被政府部门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黑名单) 的,一次扣350分,两次及以上扣7000分。 | |
一般程序作出的行 政处罚 | 130 | 被行政机关处以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一次扣 130分,两次及以上扣260分。 | |
市场监管部门经营 异常名录 | 20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20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扣60分。 | |
行政强制执行 | 20 | 道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次扣10分,两次及以上扣40分。 | |
法院公布的被执行 人 | 10 | 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一次扣10分,两次及以上扣20分。 | |
法院生效判决涉及 合同纠纷需承担违约责任方 | 10 | 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的当事人,一次扣10分,两次及以上扣20 分 。 | |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 等级较低单位 | 10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低的,扣10分。 | |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 等级较低单位 | 20 |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一次扣20分,两次及以上扣40分。 | |
环保、住建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 等级较低单位 | 10 | 环保、住建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一次扣5分,两次及以上扣20 分。 | |
简易程序作出的行 政处罚 | 5 | 被行政机关处以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一次扣 5分,四次及以上扣20 分。 | |
高管失信信息 | 10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一次扣 5分,两次及以上扣20分。 | |
违反信用承诺 | 5 | 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一次扣5分,两次及以上扣10分。 | |
指标 类别 | 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加分项 | 政府部门公布的联 合激励对象(守信红 名 单 ) | 20 | 政府部门和单位认定或公告为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 单)的,一次得20分,两次及以上得40分。 |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 等级较高单位 | 10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得10分。 | |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 展的通用行业评价 等级较高单位 | 10 |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一次得10分,两次及以上得20分。 | |
环保海关等部门开 展的单一行业评价 等级较高单位 | 5 | 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一次得5分,两次及以上得10分。 | |
单位获得区(处)级 以上表彰或奖励情 况 | 5 | 单位被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 奖励的,一次得5分,两次及以上得10分。 | |
单位主要负责人获 得市(厅)级以上表 彰或奖励情况 | 5 |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省级以上工作 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次得5分,两次及以上得10分。 | |
单位慈善捐赠等履 行社会责任情况 | 5 | 有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行为的一次得5分,两次及以 上得10 分。 |
附件2:
平桥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试行版)
信用类别 | 信用等级 | 分数参考区间 |
信用优良 | A+级 | 1000分以上 |
A级 | 1000分 | |
轻微失信 | B级 | 950—999分 |
一般失信 | C级 | 870—949分 |
C-级 | 740—869分 | |
严重失信 | D级 | 650—739分 |
D-级 | 650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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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