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信用办〔2021〕3号
关于公布信阳市平桥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
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和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级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信信用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区直部门反馈的信用承诺事项,汇总形成了《信阳市平桥区区级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并将政务服务相对人履行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信阳市平桥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3、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4、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05月31日印发
附件1:
信阳市平桥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2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3 | 体育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4 | 广电新闻出版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5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 |
6 | 养老服务设施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7 | 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 |
8 | 教育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9 | 民政、残疾人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10 | 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11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 |
12 | 就业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13 |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14 | 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 |
15 | 分散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审批告知(审批替代)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二条;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9〕539号)第四条。 |
16 | 文化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 | 事业法人、人民团体法人(含与社会资本合资)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
1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4.《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第二章。 |
1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区发改委 | 公共服务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十条。 5.《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6.《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设施的)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20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
2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
22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23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4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2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设施的)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26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
2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
2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29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3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31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32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33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3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3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36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37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38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
39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4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
4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42 | 公司设立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公司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4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44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4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三条 |
46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个体工商户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三条 |
47 | 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公司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4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49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一条 |
50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三条 |
51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个体工商户 | 《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信平市监﹝2020﹞5号)第三条 |
52 |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平桥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
53 |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平桥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
54 |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平桥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
55 | 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平桥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
56 | 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平桥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
附件2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人(单位/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现向 (受理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若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相关材料,愿意接受取消审批决定、记录失信信息,并承担失信所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编号: )
本单位(个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XX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将申请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和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相关失信事项及行为信息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联合惩戒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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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