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公〔2021〕 223号
关于公布信阳市平桥公安分局
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派出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和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级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信信用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按照区公安分局整理的信用承诺事项,汇总形成了《信阳市平桥公安分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并将政务服务相对人履行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信阳市平桥公安分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3、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4、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平桥公安分局
二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信阳市平桥公安分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2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3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4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5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6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7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审批告知(审批替代)型 | 法人、组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8 | 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9 | I、II级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0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1 |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2 | 运输枪支弹药许可(省内)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3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企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企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容缺受理型 | 企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7 | 保安员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公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18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证明事项告知型 | 公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附件2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人(单位/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现向 (受理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若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相关材料,愿意接受取消审批决定、记录失信信息,并承担失信所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
(编号: )
本单位(个人) 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XX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将申请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和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相关失信事项及行为信息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联合惩戒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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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