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从源头防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实施,提高全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把《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2022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从源头防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平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ニ条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种前置性、预防性内部审查,本质上是内部监督活动。实行增量政策审查与存量政策清理相结合原则,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对现行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科学评估,切实完善。
第三条 平桥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出台或提交审议。
本指引所称政策措施,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各政策制定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和公平竞争有关的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
(三)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
(四)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者遴选办法;
(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六)政府投资项目和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等。
第四条 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把关。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本机关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由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具体承担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职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把关。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出台的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第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参考附件1流程图),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在本地主要媒体或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听证或公开征求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采纳。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也可以按照《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重大措施会审制度(暂行)》,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会审。政策制定机关在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时应当记载相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确定的18项标准和《实施细则》细化的49项具体情形进行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
鼓励政策制定机关研究制定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梳理和细化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虽具有一定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オ可以实施:
(一)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ニ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行自我审查、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
社会监督是指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存量政策措施的定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以及评估报告和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执法监督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严格执行《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制度(暂行)》,虚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整改问题。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将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协调下,加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强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主动移交案件线索,共同履行好牵头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级及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相关处理决定和整改结果将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如能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也只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被免除处罚。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平桥区公平竟争审查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ニ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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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