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改革点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相关文件精神,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开展在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中进一步优化容错机制,创新企业注销模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适用于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5、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6、根据企业简易注销的实际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起注销申请时电子化系统会自动提示该企业无法进行简易注销。为方便我区企业简化注销手续快捷退出市场,我局决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注销前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的,企业可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实行简易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三、取得成效
截至目前为止,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为3户在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异常名录,并办理了简易注销。此举进一步优化了我区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并提高了市场主体活跃度,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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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