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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07 文字大小: |

信平发改〔2022〕9号

 

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办,委属二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信用监管在该领域深入开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代服务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区现代服务业领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着力构建现代服务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发挥推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信用信息应用实范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委职责,按照市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红黑名单相关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单位)中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业务股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股室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类;B级为轻微失信类;C级为一般失信类;D级为严重失信类。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参照《信阳市平桥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中所列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信用优良类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四)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优先参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部分事项办理或从严审核;

(三)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六)国家、省及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十三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委办公室留存。委办公室将根据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法规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平桥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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