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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联合奖惩制度(暂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31 文字大小: |


信平信用办〔2022〕4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平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更好的净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信阳市平桥区实际,制定《信阳市平桥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信阳市平桥信用联合奖惩制度(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平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更好的净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结合信阳市平桥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联合奖惩制度对象认定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主体在提供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给予优惠便利,形成褒扬诚信的强大社会合力。信息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诚信典型,被作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 用状况良好的个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三)新闻媒体报道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信用主体有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并推送列入失信信息的,及有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应予追究的,可作为失信惩戒对象。

第五条 失信惩戒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依据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以上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第三章 联合奖惩制度措施

 

第七条 对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各类社会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八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禁止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联合奖惩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地区信用信息,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响应机制,作为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二条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根据信用主体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注销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十三条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社会主体有失信行为但在规定时限内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发布、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五条 信阳市平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建立联合奖惩的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联合奖惩措施实施前,实施主体应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发布的联合奖惩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

第十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知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核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结果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或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登记。对经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阳市平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2年。《信阳市平桥区信用联合奖惩制度(试行)》(信平信用办〔2021〕5号)自2022年6月1日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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