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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文字大小: |

平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 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平桥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10日至8月17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pqqcgb@163.com

来函请寄: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龙江大道与平西街交汇处东北601室

电话:0376-3562077  邮政编码:464100

特此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平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 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


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

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二、 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

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

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

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 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成投诉调解小组 具体实施。调解小组原则上由以下人员组成:财政部门分管政府 采购领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相关采购代理机构人员、 外聘法律顾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调解小组人员与投诉人、

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解方式

(一)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

案件协商座谈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 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 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 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 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 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 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 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 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由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投诉 撤回申请书,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 留存1份,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能以

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 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

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


 

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个工作 日。调解期限计入调查取证阶段。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其他事项

(一)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政 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

开展。

(二)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 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

投诉处理,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

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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