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审文〔2023〕12号
信阳市平桥区审计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监管工作,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审计机关监管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审计机关 在编人员、临时外借外聘参加审计业务的协审人员和协审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
第三条 信用风险分为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3个类别, 守信的标识为红色,轻微失信的标识为黄色,严重失信的标识为黑色。
第四条 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局法规股牵头,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审计人员或协审机构在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为守信。
(一)如实、完整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依法获取、记录、保存、使用审计证据;
(三)在执行协审合同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在遇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回避申请;
(六)真实提供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轻微失信。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受他人影响隐瞒不报,或提交虚假问题;
(二)审计取证的获取、记录、保存、使用与规定不符,存在轻微瑕疵;
(三)在执行协审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
(四)在遇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申请回避不够及时;
(五)提供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在真实性上存在缺陷。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严重失信。
(一)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
(二)篡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协审资格;
(四)严重违反协审合同规定;
(五)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在遇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故意不向审计机关报告;
(七)未真实提供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八)严重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
第九条 对产生的失信信用名单信息按规定报送区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由区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披露。报送的信息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主要事实行为类型及依据等。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主要事实行为类型及依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条 失信信用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允许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启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修复情况加以标注。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删除信用档案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主体应分别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审计人员优先提拔任用、优先推荐进入审计人才库、优先安排培训、优先评先表彰等。对失信且信用未修复的主体在提拔任用、审计人才库推荐、培训安排、评先时不予考虑,不准担任审计项目的组长。对失信的协审人员和协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在信用未修复阶段不予聘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审计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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