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竞审联〔2023〕10号
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
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等四部门制定的《信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信市监〔2023〕11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了《信阳市平桥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9月12日
信阳市平桥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按照《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信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市监〔2023〕1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废除平桥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信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信公审办〔2020〕1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三、强化主体责任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平桥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平桥区政府决定。
四、把握阶段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9月中旬。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为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9月下旬—10月中旬。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10月下旬。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1月。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于2023年11月4日前及时向平桥区政府和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纠正,确保按照时限推进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传倡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清理,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联系人: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牛蕴莉
电 话:0376—3711399
邮 箱:gpjz2020@126.com
附件:1.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2.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附件2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
政策措施类别 | 梳理政策措施数量 |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数量 | 符合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数量 | 清理政策措施数量 | 备 注 | |
调整内容政策措施数量 | 废止政策措施数量 | |||||
政府规章 |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
政府其他政策措施 | ||||||
部门文件 | ||||||
部门其他政策措施 | ||||||
合 计 |
填表说明:
1.“梳理政策措施数量”栏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政策措施数量”栏分别填写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数量和经梳理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数量。
2.“符合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数量”栏和“清理政策措施数量”栏分别填写经审查认为不需要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数量和经审查后进行调整(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数量。
3.“备注”栏填写符合例外规定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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