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平竞审联〔2024〕1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平桥区2024年度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信阳市平桥区2024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2024年3月5日
信阳市平桥区2024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进行审查。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
一是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二是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三是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专业机构的意见,有需要的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501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印发。
(二)明确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
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负责部门牵头、配合部门参与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
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一是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要尽快清理废止。二是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因立即终止可能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缓冲时间。三是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具体步骤
遵循“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做到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相结合,重点行业、领域清理与一般行业、领域清理相结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存量政策清理按《信阳市平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制度》(信平竞审联发〔2022〕9号)文件要求执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由出台部门清理,以部门名义出台的由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本部门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强化“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 形成“有统筹,有机构,有专人”的工作模式,确保审查和清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按时报送月报工作进度(表4)及其他工作信息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月报工作进度及其他工作信息电子版请每月25日前于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水平,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召开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推进会、调度会、培训会,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审查机构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查和清理工作能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其依法开展调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要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一是识别是否需要审查。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二是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认为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审查完毕;认为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需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具体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是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于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步评估实施效果;认为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则不予出台或者修改调整。经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应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直至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为止。
二、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严格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在书面的审查结论中予以说明。
三、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要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规范审查结论形式,政策制定机关统一使用“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全要素、全流程,包括文件名称和性质、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核对标准情况、总体审查结论、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审查工作人员逐一填写上述信息,提交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通过推广使用“公平竞争审查表”,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程序约束,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附件2
表1
公平竞争审查表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名 称 | |||||
涉及行业 | |||||
性 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说明 |
签字: | ||||
审查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表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
政策措 施名称 | |||||
涉及行 业领域 | |||||
性质 | |||||
初审业 务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复审法 制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 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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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 第三方 评估情 况(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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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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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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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
初审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
复审法 制机构 主要负 责人意 见
|
签字: 盖章: |
表3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
报送股室(所属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号 | 名称 | 文件类型 (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 | 审查结论 | 经办人 | 审查日期 | 备注 | |
是否审查 | 是否排除公平竞争 | |||||||
1 | ||||||||
2 | ||||||||
3 |
表4
存(增)量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统计表
序号 | 行文机关(以政府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 | 发文时间 | 文号 | 文件或政策措施 名称 | 排除或限制竞争类别(1)市场准入和退出(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5)其他(填写序号即可) | 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需要设置过渡期(填是与否) |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填废除、调整或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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